南昌中国电池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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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中国电池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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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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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在1997年12月31日,中国轻工总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内贸易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环境保护局、海关总署、 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等9部委局联合发出《关于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规定》。《规定》要求,凡是有关电池产品生产、进口、销售的单位和个 人都应加强对电池产品汞污染的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并从即日起实施该规定。

根据我国电池行业的实际情况,限制电池产品汞含量的工作拟分步实施,首先实现低汞,最终达到无汞。“低汞”的含义为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 0.025%;“无汞”的含义为电池中的汞含量小于电池重量的0.0001%。《规定》明确提出,自2001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各类汞含量大于 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从2001年1月1日起,凡进入国内市场销售(含与用电器具配套的电池),未标注汞含量(如:注明“低汞”或“无汞”)的电 池不准进入市场销售;自2002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市场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25%的电池;自2005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生产汞含量 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自2006年1月1日起,禁止在国内经销汞含量大于电池重量0.0001%的碱性锌锰电池。

《规定》要求,对于在我国境内新建电池厂(含中外合资、合作及外商独资企业)和新引进电池生产线必须按有关规定审批;对废弃电池的收集、处理,各有关部门 要通力合作,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如废弃物的分类、收集,销售时的以旧换新等)。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环保意识。为鼓励从事废弃电池处 理、加工的单位,国家将从政策,资金上给予倾斜的支持,并享受国家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GB24427-2009碱性及非碱性锌-二氧化锰中汞、镉、铅含量的限制要求》中对锌锰电池的要求见下表:

电池名称

汞、镉、铅含量的限制要求/μg/g

汞含量

镉含量

铅含量

低汞电池

无汞电池

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

-

1

20

40

非碱性-锌二氧化锰电池

250

1

200

2000

GB24428-2009-氧化银、锌-空气、锌-二氧化锰扣式电池中汞含量的限制要求》中对扣式电池的要求见下表:


电池类别

汞含量的限制要求mg/g

无汞电池

含汞电池

-氧化银扣式电池

0.005

20

碱性锌-空气扣式电池

0.005

20

碱性锌-二氧化锰扣式电池

0.005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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