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CE认证-灯具EMC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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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CE认证-灯具EMC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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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日期:2013/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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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在灯具CE认证EMC电磁兼容方面,LED照明产品必须符合欧盟电磁兼容指令(2004/108/EC)的要求,测试标准依据照明设备的EMC标准。2004年12月31日,欧盟公布了新EMC指令2004/108/EC,而旧指令89/336/EEC于2007年7月20日作废。到2009年7月20日,符合旧指令的设备将不能在市场上销售。新指令在范围、定义、要求方面更加明确;简化了合格评定程序(取消了两种要求第三方机构强制性参与的程序,仅保留了模式A),旨在为制造商减负;加强产品标识和技术文件的要求以便于市场监督。

    下面我们主要介绍新EMC指令2004/108/EC及相关协调EMC标准的内容。

一、基本要求

    2004/108/EC指令包含了电磁干扰(EMI)和抗干扰(EMS)两方面。在保护要求方面,指令要求设备应依据现状进行设计和制造,以确保设备产生的电磁骚扰不超过无线电通讯设备或其他设备不能按预期用途正常运行的水平,并且设备对预期使用中遇到的电磁骚扰应有抗扰性,预期性能没有无法接受的降低。

二、协调标准

    与一般照明设备相同,欧盟对于LED照明产品的EMC要求分为电磁骚扰、抗扰度、谐波电流和电压波动四方面。

“DoC”全称为“Date of cessation of presumption of conformity of the superseded standard”,即“被替代标准的符合性推断的中止期”。对于某一版本的标准,超过该日期,被替代标准(前一版本标准)在安全方面不再胜任技术进步和良好工程规范的要求,从而被替代标准及其修订件不再具有推断符合性;而对于标准的修订件,超过“DoC”,被修订的标准必须与该修订件一起使用才具有推断符合性。以EN 55015:2006为例,当到了2009年9月1日后,其替代标准EN 55015:2000及其第一份和第二份修订件不再为协调标准,也不具有推断符合性;到2010年5月1日,EN 55015:2006必须与其修订件A1:2007结合,才具有推断符合性。

    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9月30日欧盟发布了新版的EN 61000-3-3:2008,但该标准将于2009年6月1日实施,现在尚未列入EMC指令的协调标准目录之中;2011年9月1日,它将取代其替代标准EN 61000-3-3:1995及其修订件。


下面介绍这些EMC协调标准的主要内容:

EN 55015:2006/A2:2009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设备在150 kHz~1605 kHz频率范围的插入损耗限值、在9 kHz~30 MHz频率范围的电源端子、负载端子、控制端子的骚扰电压限值,在9 kHz~300 MHz频率范围内的辐射电磁骚扰限值以及它们的测量方法。EN 55015:2006+A1:2007等同采用CISPR 15:2005+A1:2006,其限值要求与CISPR 15:2005+A1:2006相同(见本专题国际标准-IEC标准的EMC要求栏目中的表2.10~2.14)。

 

EN 61547:2009


     本标准规定了照明设备的抗扰度要求,包括静电放电、射频电磁场、工频磁场、快速瞬变、注入电流、浪涌、电压暂降及中断七个方面的测试。EN 61547:1995+A1:2009等同采用IEC61547:1995+A1:2009,其测试要求同国际标准(见本专题国际标准-IEC标准的EMC要求栏目中的表2.15)。


EN 61000-3-2:2006/A2:2009


     该标准适用于准备接入到公用低压供电系统的每相输入电流不大于16 A,电源输入端与电压为220/380 V、220/440 V和240/415 V、频率在50~60 Hz的供电系统相连的电子电气设备,规定了在指定测试条件下设备输入电流可能产生的谐波分量的限值以及测试条件和测量要求。该标准等同采用IEC 61000-3-2:2009,限值和测试要求相同。

根据该标准对设备的分类,照明设备属于C类设备。依据标准7.3条款,当LED照明产品的有功输入功率大于25 W时,谐波电流不得超过表5.3规定的限值;而当产品的有功输入功率小于等于25 W时,属于未规定为B、C、D类的设备,视为A类设备,谐波电流不得超过表5.4给出的限值。总额定功率大于1 kW的专用设备不受限值规定。

标准附录A给出了测试电路和测试电源要求,附录C的C.5给出了照明设备的测试条件。


EN 61000-3-3:2008


      本标准对公用低压系统的电压波动和闪烁进行了限制,规定了在一定条件下受试设备可能产生的电压变化限值并给出了评定方法导则。标准适用于每相输入电流小于等于16 A,打算连接到相电压在220~250 V、频率为50 Hz的公共低压供电系统,并且无条件连接的电子电气设备。

按照标准第6章和附录A规定的测试条件,以及标准第4章的评定方法,测量或计算得出设备电源端的电压波动和闪烁限值。测量或计算的限值应满足以下要求:

短期闪烁指示值(Pst)不大于1.0;

长期闪烁指示值(Plt)不大于0.65;

在电压变化期间d(t)值超过3.3%的时间不大于500 ms;

相对稳态电压dc超过3.3%;

最大相对电压变化dmax不超过:

    a) 4%,无附加条件;

    b) 6%,设备为:

     手动开关,或;

     每天多于2次的自动开关,且在电源中断后有一个延时再启动(延时不短于数十秒),或手动再启动。

    c) 7%,设备为:

     使用时有人照看,或;

     每天不多于2次的自动开关或打算手动的开关,且在电源中断后有一个延时再启动(延时不短于数十秒)或手动再启动。

    对于具有几个单独控制电路的设备,只有在电源中断后有延时或手动再启动时,限值b)和c)适用;对所有具有电源中断后恢复时能立即动作的自动开关的设备,适用限值a);对所有手动开关设备,根据开关的频率,适用限值b)或c)。

    Pst和Plt要求不适用于由手动开关引起的电压变化。

    这些限值不适用于应急开关动作或紧急中断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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